江淮(工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职业教育的指导方针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水利厅和安徽省教育厅批准,由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本科和中高职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意合作的团体,成立江淮(工程)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理事单位的行为,明确权利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江淮(工程)职业教育集团”。总部设在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由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支持职教事业的本科和中高职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从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机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建的区域性、专业性、公益性、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产教研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
(一)统筹职业教育资源,搭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综合平台,强强联手优势互补、共建共享互惠互利,整体提升职业教育水平;
(二)围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新体系的要求,整合政行企社校等多方资源,增强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构建互通机制,发挥组合优势和规模效应,合理定位、协同创新、共同发展,探索适合产业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四)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数字化产学研平台共建共享,加强校际、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办学特色,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集团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整合与优化职业院校间的专业(群),凸显办学特色,办好办强优势专业,促进区域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推进具有专业和行业特色的教育教学模式创新,探索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和学分互认,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三)开展联合办学,打通人才成长通道,实现应用型本科和中高职人才培养有效衔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供求关系,开展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办学、订单式人才培养等,拓宽院校招生与就业渠道,实现在人才教育培养方面的深度产教融合;
(五)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讨、交流活动;
(六)利用院校、企业、行业的技术研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七)为集团内企业职工培训、生产管理与技术开发等提供服务;
(八)积极探索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境)内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讲好中国故事。
(九)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高层论坛,加强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力争培养更多更专业对口人才。
第三章 集团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集团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关心职业教育发展,拥护本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且具有法人资质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通过后,成为本职教集团成员,由理事会发给证书。集团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证书;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长期不参与集团活动,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六条 集团的组建原则:
(一)自愿原则。凡承认集团章程的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
(二)平等原则。在集团内部,各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三)互利互惠原则。建立互利互惠机制,实现理事单位利益最大化;
(四)自主原则。集团理事单位原有的性质、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不变;
(五)自律原则。集团理事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章程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生产、服务、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七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职教集团;
(二)承认职教集团章程,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加入职教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九条 集团理事单位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理事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章程修订、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重大问题有参与讨论的权利;
(三)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权使用“江淮(工程)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并可在向集团秘书处申请批准后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可获得在教育、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帮助,有集团内部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五)有自由退出集团的权力。
第十条 集团理事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集团章程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三)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树立集团的良好形象,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集团设理事会、秘书处、专业(群)委员会和专项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在工作中接受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专业(群)委员会和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集团的理事会由其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组成,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二)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三)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五)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参会理事同意。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一般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理事长单位人员专任或兼任,秘书处日常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集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负责集团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积极争取各级各类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设或研究项目,协助各职教集团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校企合作、校校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工作;
(六)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群)委员会和专项工作委员会在集团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专业(群)和专项工作的指导、顾问、咨询的专家机构,由专业(群)带头人、专项工作负责人、行业企业专家、高校及科研院所专家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为:
(一)开展专业(群)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群)在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动向、新课题。
(二)组织专业(群)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建议,为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审议专业群内新增专业的资料;指导协助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指导提升实习实训教育教学技能,培养双师型教师;对教科研课题进行立项推荐、审议和指导,按照规定程序参与教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和鉴定工作;对本专业(群)师资建设、教材甄选和教法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等长效合作机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开展跟踪调查,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集团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第十七条 集团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在理事单位中分配。
第十八条 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属于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集团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集团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秘书处。